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凸显了这一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科学制度。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在疫情“大考”面前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赫山区坚持党建引领,以强化组织力为核心,迅速启动“党建+网格化”防控模式,累计摸排湖北往赫人员5330人,管理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188人,织牢织密防疫安全网;结合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各村(社区)实行流动监控,让群众在疫情防控中充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织密治安防控网络;将“基层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融入疫情防控之中,在每个乡镇成立临时巡逻执法队,由一名乡镇班子成员带队,将公安、城管、市监等部门执法人员下沉到疫情防控一线,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调度令、不服从管理、聚集进行赌博、阻碍执行职务等涉疫违法犯罪作为。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简述赫山区在抗击疫情中是怎样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
①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共建共治共享提供组织保障。
②发动公众和社区力量,发挥群众在共建共治共享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③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对人民负责,发挥在共建共治共享中的主导作用。
④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保障作用,把共建共治共享纳入法治轨道。
【分析】
本题从《政治生活》角度设置问题,要求学生结合材料简述赫山区在抗击疫情中是怎样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着重考查学生对中国共产党、政府、基层群众自治、依法治国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易因不能答出多个主体作出的努力而失分。
【详解】
审范围:政治生活。
审指向:“赫山区在抗击疫情中是怎样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属于措施类。
读材料:赫山区在抗击疫情中的经验主要有:“坚持党建引领,以强化组织力为核心”、“让群众在疫情防控中充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基层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融入疫情防控之中”、“将公安、城管、市监等部门执法人员下沉到疫情防控一线,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作为”。
定答案:“坚持党建引领,以强化组织力为核心”发挥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了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这是组织保障。
“让群众在疫情防控中充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可联想到基层群众自治,发挥群众在共建共治共享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基层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融入疫情防控之中”、“将公安、城管、市监等部门执法人员下沉到疫情防控一线,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作为”说明在赫山区在疫情防控中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对人民负责,发挥在共建共治共享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保障作用,把共建共治共享纳入法治轨道。
【点睛】
措施、建议、启示类主观题答题方法小结:
此类题型材料信息一般是某事、某地存在一系列问题,解决的措施、建议等;或者是展示某地、某人成功的措施,问是如何取得成功的、给我们什么启示等。标志切入角度的词汇主要有“措施”“启示”“如何”等。
(1)解答此类问题首先要读懂材料,找到问题症结所在,这是答题的依据和切入点。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类非选择题首先应明确要解决什么问题。
(2)明确解决问题的主体,经济生活中的主体通常为国家(政府)、企业(经营者)或劳动者、消费者等;政治生活中的主体通常为党、人大、政府、政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个人等;文化生活中的主体通常有国家、社会、个人等。
(3)明确答题的范围,是从经济生活中找对策,还是从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以及生活与哲学中找对策。
(4)根据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方案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课本知识、时政知识、材料提示的信息。
(5)这种试题具有较大程度的开放性。因此,学生应当具有一定的发散性思维,突破思维定式,尝试从多个角度解题。
公民的政治权利:
权利 | 内容 | 意义 | 注意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是 | 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政治自由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 自由是相对的,没有脱离法律约束、绝对的自由 |
监督权 | 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 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 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
选举方式比较:
方式 | 含义 | 优点 | 局限性 | |
从选民角度看 | 直接选举 |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 | 每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 | 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不适用 |
间接选举 | 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选举方式 | 成本较低,便于组织 | 每个选民不能直接投票选举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 | |
从候选人角度看 | 等额选举 | 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 | 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 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选民易受误导,积极性受影响 |
差额选举 | 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 | 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 | 可能影响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被选举人之间的竞争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
对我国“选举权”认识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
在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精神病患者。所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并不是全体公民。
误区二: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并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提醒:选举权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不是选举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的权利。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①采取怎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②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
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选举的方式: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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