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某自恃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因此,一切后果只能由孙某自己承担。
结合有关知识回答: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孙某家属在和建筑公司交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3)如孙某家属就该劳动争议打官司,你认为其诉讼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在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
(1)无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这份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2)①根据劳动法规定,孙某家属和建筑公司在交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达成调解协议,但这不是必经程序。
②孙某家属不打算与建筑公司调解,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异议就必须执行。
③如孙某家属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有效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①劳动争议属于民事法律争议,属于民事诉讼。
②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
③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