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村的李某今年21岁,在本镇的食品加工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4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李某欲在镇里向吴某买下一间一室一厅的房子,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跟吴某签下合同付款买下并住了进去。同年10月,李某因车祸死亡。随后,其父找到吴某,认为其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吴某返还钱款,遭到拒绝。次年2月,李某的父母再次就房屋问题欲找吴某时,却发现该房屋已被郑某入住。郑某说吴某年前已将该房卖给了他并拿出了产权证明,原来李某买此房屋时并未跟吴某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李某向吴某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房屋究竟归谁所有?李某的行为对我们有何启示?
(1)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李某已满16周岁,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李某车祸死亡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①本案中房屋应归郑某所有。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应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因此,李某虽先买房但未办产权登记,郑某后买房但办理了过户手续,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②启示:本案中,李某由于购房而遭受一定损失,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淡薄。吴某主观故意一房两卖,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法治社会里,我们要学习和掌握与自身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办事,善于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