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这一规定表明 ( )
A.公民的权利等同于义务
B.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分离
C.公民有选择义务的权利
D.公民先享有权利后履行义务
公民的政治权利:
权利 | 内容 | 意义 | 注意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是 | 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政治自由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 自由是相对的,没有脱离法律约束、绝对的自由 |
监督权 | 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 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 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
选举方式比较:
方式 | 含义 | 优点 | 局限性 | |
从选民角度看 | 直接选举 |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 | 每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 | 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不适用 |
间接选举 | 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选举方式 | 成本较低,便于组织 | 每个选民不能直接投票选举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 | |
从候选人角度看 | 等额选举 | 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 | 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 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选民易受误导,积极性受影响 |
差额选举 | 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 | 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 | 可能影响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被选举人之间的竞争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
对我国“选举权”认识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
在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精神病患者。所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并不是全体公民。
误区二: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并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提醒:选举权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不是选举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的权利。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①采取怎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②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
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选举的方式: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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