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的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指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6分)
(2)本案中邹恒甫应该怎样承担侵权责任?(4分)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3分)作为本案的原告,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被告对北京大学的院长、主任、教授和梦桃源公司的服务人员编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予以公开,对原告名誉权构成损害。(3分)
(2)本案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分)
【解析】
试题分析:
(1)本题以生活中的鲜活事例为背景,考查法律常识的有关知识。通过材料中的“上诉人邹恒甫的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可以看出,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然后运用上述知识,结合本案原告和被告的做法进行分析,并说明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2)本题设问指向本案中邹恒甫应该怎样承担侵权责任,考查教材知识的记忆与运用。本案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考点: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措施